(2015)三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会茹、张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袁会茹,张鑫,张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会茹。被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张志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鑫银行存款5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