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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燕娜与陈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娜,陈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燕娜。被告陈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娜与被告陈文礼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娜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张燕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