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燕娜与陈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娜,陈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燕娜。被告陈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娜与被告陈文礼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娜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张燕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