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商初字第16号原告王秀珍,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业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负责人刘雅竞,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贵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