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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汪凡十与孙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凡十,孙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汪凡十,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孙玉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汪凡十与被申请人孙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玉海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西侧第301户(房地权证为:亳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申请人孙玉海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西侧第401户(房地权证为:亳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孙玉海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房产(合同备案号为号)房产一处(价值人民币235万元),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玉海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西侧第301户(房地权证为: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孙玉海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西侧第401户(房地权证为: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查封被申请人孙玉海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房产(合同备案号为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凡十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