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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管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董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管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法定代表人:王大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平,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合同履行地在盐亭,应当由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撤销其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平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工程在盐亭县区域内,故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欧阳晓审判员  王贵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