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郝占魁与于存、于俊民、李春来、关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占魁,于存,于俊民,关志勇,李春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郝占魁。被告于存。被告于俊民。被告关志勇(永)。被告李春来。原告郝占魁与被告于存、于俊民、关志勇、李春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占魁诉称,2009年至2010年间原告的装载机在四被告经营的苇子沟乡西烧锅选厂负责装料,完工后原告多次找四被告索要工时费,但四被告相互推脱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装载机工时费8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占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退回原告郝占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