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陆丽花与居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花,居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陆丽花。委托代理人陶叶花。被告居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负责人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丽花与被告居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小额诉讼)中,原告陆丽花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陆丽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陆丽花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雪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