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10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依法起诉离婚。原告郝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玉田县孤树镇宋庄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某于2014年10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赵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10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3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离家后至今未归,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愿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