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录田与宋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田,宋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张录田。被执行人宋华伟。上列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2010)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华伟在农业银行兴安分理处62×××13帐户上的存款30000元。若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