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友佼与伊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友佼,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3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佼,私营业主。被执行人:伊丽,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支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伊丽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小区168号的房地产一幢(房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2013-01040**、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0433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