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建华与邵建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6-1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华。被执行人:邵建祥。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56号施建华与邵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建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邵建祥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施建华支付执行款184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9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