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建东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金字第78号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王晓民,理事长。委托人代理人张晓云,系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建东。被告张金荣。被告黄建海。被告韩开秀。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建东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四被告庭外调解签订还款计划,于2015年9月8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敬代理审判员 曹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荆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