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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李宇,XX,徐海东,徐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XX,徐长平,涂海东,李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付双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育明,住木兰县。被告XX,住木兰县。被告徐长平,住木兰县。被告涂海东,住木兰县。被告李宇,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XX、徐长平、涂海东、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