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景宽与刘丽、张渤杭、张紫晗、张英芹、张景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宽,刘丽,张渤杭,张紫晗,张景浩,张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宽。被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张渤杭。被执行人:张紫晗。被执行人:张景浩。被执行人:张英芹。申请执行人张景宽与被执行人刘丽、张渤杭、张紫晗、张景浩、张英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灯民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代理审理员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