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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景宽与刘丽、张渤杭、张紫晗、张英芹、张景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宽,刘丽,张渤杭,张紫晗,张景浩,张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宽。被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张渤杭。被执行人:张紫晗。被执行人:张景浩。被执行人:张英芹。申请执行人张景宽与被执行人刘丽、张渤杭、张紫晗、张景浩、张英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灯民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三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代理审理员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