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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涛宁与潍坊佰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宁,潍坊佰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涛宁。被告潍坊佰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张家院村。法定代表人李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宁与被告潍坊佰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涛宁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佰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涛宁负担。审 判 长  牟爱平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牟晓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慧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