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志贤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贤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29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志贤,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志贤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高志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二、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壹部、联想A360E手机壹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志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志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高志贤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志贤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志贤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娇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