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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连雨与丰书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雨,丰书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刘连雨,农民。被告丰书红,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雨诉被告丰书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连雨负担。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