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连雨与丰书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雨,丰书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刘连雨,农民。被告丰书红,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雨诉被告丰书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连雨负担。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