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与兰奎令、兰永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驻地。被执行人兰奎令。被执行人兰永升。被执行人刘树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兰奎令、兰永升、刘树忠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永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