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谭伟与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胡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95号原告谭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29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胡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与被告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