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0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韩某某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对其殴打。2015年1月初,其在被告韩某某手机上发现其他女人聊天记录,其在质问被告时,被告又对其殴打。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要求离婚。被告韩某某辩称中否认原告陈某某所述事实,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5年1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1996年2月20日生育儿子韩豆豆,现已成人。生活中,原、被告偶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15年1月初,原告陈某某翻阅被告韩某某手机时,发现被告韩某某与其他女性微信聊天记录,遂怀疑被告韩某某有外遇,引发原告陈某某不满。2015年6月8日,原告陈某某因家务琐事与被告韩某某发生争执,原告陈某某遂在西安市长安区西寨村租房居住。但此后,原告陈某某多次回家居住。现原告陈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陈某某坚持其诉请,被告韩某某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且有一子,婚后长时并无较大矛盾,彼此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彼此均有过错。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陈某某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韩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事实一节,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杨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