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浪,男。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周浪酒后驾驶鄂J1M9**号小轿车自罗田县公安局往东方大酒店方向行驶,行至东方大酒店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抽血送检,被告人周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户籍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浪的供述,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罗田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周浪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其家属、社区均同意对其进行帮教和监督,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周浪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罗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周浪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