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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关伟欣与梁志丰、卢丽卿、李汝光民间借贷纠纷2014民二初1520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志丰,关伟欣,卢丽卿,李汝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丰,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卢丽卿,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李汝光,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仲初,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审原告:关伟欣,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梁志丰因与被上诉人卢丽卿、李汝光、原审原告关伟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卢丽卿、李汝光承认上诉人梁志丰为共同债权人。二、被上诉人卢丽卿、李汝光于2015年11月1日前向上诉人梁志丰、原审原告关伟欣还款26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2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上诉人卢丽卿、李汝光付清上述款项后,被上诉人卢丽卿、李汝光与上诉人梁志丰、原审原告关伟欣之间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三、和解协议自上诉人梁志丰、原审原告关伟欣、被上诉人李汝光、卢丽卿签字之日起生效。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215元,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上诉人李汝光、卢丽卿负担。审查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李月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婷张傲情谢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