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恩伟与杜永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伟,杜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王恩伟,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北村,身份证号220724197006101411。被告杜永平,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东兴村,身份证号222303196703186418。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伟诉被告杜永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程彦彬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