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柏受龙与陶德亮、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受龙,陶德亮,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99号原告:柏受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德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邰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受龙与被告陶德亮、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柏受龙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柏受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受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6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820元由柏受龙负担。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