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郑新荣、陈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郑新荣,陈文明,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984-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蔡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伟民,系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一,系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荣,女,汉族。被告:陈文明,男,汉族。被告: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郑兴荣、陈文明、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89,970.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郑新荣、陈文明、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970.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婷人民陪审员 王茜人民陪审员 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