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昱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某区1栋楼房的房��内,以600元的价格将一袋净重0.85克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及一小包净重0.20克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甲,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提取并扣押联系贩毒所用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从李某甲处提取并扣押上述毒品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词、捉获经过、提取及称量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材料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05克及作案工具黑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永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