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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再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家秀与陈家秀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家秀,陈琼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再重字第1号原审原告:陈家秀,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审被告:陈琼雯,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平吉新村一村***号***室。原审原告陈家秀与原审被告陈琼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闵民五(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闵民五(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陈家秀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原告陈家秀就系争房屋查封、执行事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本案争议之房屋即为上述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执行房屋,本案房屋所有权之确定与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密切关联,两案一并处理有利于纠纷的协调解决。故裁定撤销(2014)闵民五(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经查原审原告陈家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508号案件受理,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顾 全审判员 金卫东审判员 李 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淋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