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明信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4号罪犯黄明信。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诸葛冬娣人民币28813.86元,并退赔其人民币47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09年4月、2011年11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四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明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5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及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明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诸葛冬娣人民币28813.86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