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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晓凡与杨忠理、杨玉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凡,杨忠理,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凡,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古城居委会行政路****号。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杨玉红,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安楼*组**号。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至今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涉民事、执行案件较多,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统筹解决。申请执行人高晓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称心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长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