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执字第00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72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住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立松。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红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停业,暂无能力履行,其公司财产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7537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