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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西县公安局与被上诉人李宝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西县公安局,李宝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富林,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顺,现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马世敏,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西县公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西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陶富林,被上诉人李宝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