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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李彩彤。委托代理人邹XX,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60117XXXX,汉族,湖南省长沙人,住长沙市开福区X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XX,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50719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上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