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立良与威海市文登区正阳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良。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正阳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恩思,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立良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正阳建筑钢构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6391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