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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樊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樊某,男。被告樊某某,女。原告樊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元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樊某、被告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当时被告父母极力反对原、被告交往,双方不顾父母阻止,于1992年3月5日在临湘市五里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2年10月生育长子,取名樊大某;于2008年7月生育次子,取名樊小某。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自2011年开始,因被告的强势和被告多次不尊重原告,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13年5月,原、被告因吵架后互不沟通,夫妻分��至今。现在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处理小孩抚养问题;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樊某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樊某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两个婚生子的基本情况。被告樊某某辩称:为了让小孩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现要离婚系因其有外遇。原告自2012年起就没有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也因此不和。尽管如此,被告一直包容原告,期待与原告和好。被告樊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被告樊某某对原告樊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四年后于1992年3月5日在临湘市五里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生育长子,取名樊大某;于2008年7月生育次子,取名樊小某。原告与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自2003年起,原、被告在临湘市五里牌搬运公司购买门面并开始经营药品生意,被告忽略了与原告沟通,原告也因不能包容和接受被告的强势,夫妻关系日渐紧张。2008年,因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夫妻为此争吵,双方互不相让,原告便经常外出不归。2013年5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双方互不联系,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姓名“凡某”与“凡某某”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但原、被告当庭陈述系结婚登记时书写误差,应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信息为准。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1、位于临湘市五里牌搬运公司门面的临湘市某某药房(一楼两个门面,二、四楼各一个套间)。2、2004年在临湘市五里牌以20000元购买的农村宅基地130㎡。3、临湘市五里牌合伙开办的厂,每年收取租金10000元。4、共同存款30000元。再查明,原、被告的共同债权有:樊某一20000元;樊某二10000元;樊某三8000元;方某四1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婚初感情均可。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生育了两个儿子,家庭经济较好。双方为现有的生活均有付出,应当珍惜生活及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紧张系因为双方发生纠纷后互不相让、互不沟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也愿意与原告和好。为了原、被告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谅解���包容,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樊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方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