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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审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西峡县环保局与西峡县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松,系该局局长。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委托代理人李娟,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负责人梁宏伟,系该厂经理。住所地西峡县张江路。申请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西峡县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行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西环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环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环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权波审 判 员  张璐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