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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月枝申请执行段文国、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枝,段文国,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枝,女,5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段文国,男,5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拓义,男,6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方银座6号楼3单元2楼西户。刘月枝申请执行段文国、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月枝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段文国、拓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段文国、拓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段文国、拓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