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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贯霞、王志强、王晓苗、王晓燕与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非因公死亡待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王贯霞,女,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五亩乡。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晓苗,女,,汉族,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汉族,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焕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贯霞、王志强、王晓苗、王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非因公死亡待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2015)灵劳人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劳人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XX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