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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信仁与诉周雄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028-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仁。被执行人周雄啟。被执行人甘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信仁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方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