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朱七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茆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