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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朱七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茆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