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立荣、田立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杨立荣,田立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立荣,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申请人:田立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立荣、田立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立荣、田立杰名下的银行存款69435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姜继福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姜继福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杨立荣、田立杰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跃进马场场部2号住宅楼5单元401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