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海燕诉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8号原告:李海燕,女,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杨建设。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燕诉被告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李海燕发出(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8号催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李海燕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