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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刚洋与张峰、张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洋,张峰,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570-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洋,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桂华,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濉溪县。刘刚洋与张峰、张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现已执行4696.59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