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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琳与徐定列、顾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徐定列,顾菁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张琳。委托代理人俞坚、薛志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定列。被告顾菁菁。原告张琳与被告徐定列、顾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光独任审判。原告张琳的委托代理人薛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定列、顾菁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琳诉称:徐定列因临时家庭急需资金,于2014年12月4日向他借款46000元,约定近期归还,利息为年息2分。后他就该款多次向徐定列催要,但徐定列分文未还。另查明,徐定列与顾菁菁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请求判令:1、徐定列、顾菁菁归还借款46000元及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徐定列、顾菁菁承担。被告徐定列、顾菁菁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徐定列、顾菁菁于200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4日,徐定列向张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琳人民币肆万陆仟圆整(46000),按年息2分计即日起算”。2015年7月8日,张琳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定列向张琳借款46000元,有借条为凭,徐定列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借款或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徐定列对借款46000元应负归还之责。徐定列向张琳借款发生于其与顾菁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徐定列、顾菁菁共同偿还。借条约定年息2分即20%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徐定列、顾菁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定列、顾菁菁应归还张琳借款4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张琳已预交),由徐定列、顾菁菁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蓉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