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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姜文开与罗湘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开,罗湘华,深圳市南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00-1号原告姜文开,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雷晓卫,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湘华,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第三人深圳市南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任琼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