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姜文开与罗湘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开,罗湘华,深圳市南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00-1号原告姜文开,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雷晓卫,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湘华,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第三人深圳市南威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任琼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