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莫梅与饶贵吟、饶付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莫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梧民一终字第2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饶贵吟,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饶付昌,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饶富银,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饶贵锋,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梅,农民。上诉人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因与被上诉人莫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和被上诉人莫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梅与饶贵勇是夫妻关系,与被告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系同村村民。2014年2月18日,饶贵勇与被告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双方在太平镇浮田村上浮组进行煲斗赌博,四被告及一些村民输钱后怀疑饶贵勇在煲斗赌博出老千,一直寻找饶贵勇并要求退回所赢的款项。2014年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有人告知四被告,原告莫梅及其丈夫饶贵勇正在太平镇新雅村榄垌路口,四被告及一些村民随即赶到新雅村榄垌路口,双方出现争吵,继而饶贵勇遭到四被告及一些村民拳打脚踢,致饶贵勇跌倒在地。原告见到其丈夫饶贵勇被人打,欲拿手机报警及劝架,而遭到被告等人的阻拦、殴打,致原告受伤。听到报警后,四被告及一些村民四处跑掉。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到藤县第二人民医院就医并作CT检查,共用医疗费210.5元。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原告休息15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四被告以原告的丈夫设赌出老千为由殴打原告致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该院核定共1214.60元,其中:1、医疗费210.50元(有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2、误工费1004.10元(根据医嘱原告需休息15天,按广西农林牧渔业人日平均收入66.94元计,金额为1004.10元)。应由四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至于原告丈夫及被告参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应共同赔偿给原告莫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214.6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莫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莫梅负担5元,由被告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负担20元。上诉人饶贵吟、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4年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得到饶贵吟通知便赶到太平镇榄垌村路口,看到饶贵吟与饶贵勇及莫梅双方发生争吵并斗殴便出面阻止。因此,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在对被上诉人饶贵勇的伤害行为过程中没有参与殴打饶贵勇的行为,只是阻止饶贵吟与饶贵勇的斗殴行为,是出于好心。第二,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案是因赌博行为引起的,被上诉人也存在过错,故被上诉人也应承担其自己经济损失一半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不承担莫梅因伤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改判上诉人饶贵吟赔偿被上诉人莫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07.30元。被上诉人莫梅答辩称,上诉人打伤我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饶某甲时、饶某乙和饶朝林出庭作证,证实事情发生的经过。而被上诉人则认为3名证人的证言都是虚假陈述。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3名证人的证言予以取舍。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上诉人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莫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上诉人饶贵吟是否只应赔偿被上诉人莫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半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饶贵吟、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与被上诉人的丈夫饶贵勇于2014年2月18日进行煲斗赌博且四上诉人输了钱给被上诉人的丈夫饶贵勇是事实。事后,由于四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的丈夫饶贵勇在赌博中出老千而一直寻找被上诉人的丈夫饶贵勇要求退回所输掉的钱。因此,在2014年2月26日四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的丈夫饶贵勇后便发生争吵并进而产生打斗,被上诉人莫梅得知后赶到现场欲阻止并掏出手机报警,但遭到四上诉人的阻拦、殴打,导致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实。上诉人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参与阻拦及殴打被上诉人莫梅的事实有其赌博输钱的事实在前且有被上诉人莫梅的陈述在案证实,故上诉人饶付昌、饶贵锋、饶富银认为其没有参与阻拦、殴打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莫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上诉人阻止及报警的行为并没有过错,被上诉人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四上诉人阻止并殴打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上诉人请求只由上诉人饶贵吟承担被上诉人莫梅因伤造成经济损失一半的民事责任于法不合,本院不予支持。四上诉人共同参与了阻止及殴打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饶贵吟、饶付昌、饶富银、饶贵锋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超审 判 员 蒋鸣平代理审判员 莫 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