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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孔庆恒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恒,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文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恒,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文山市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系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职工,现住文山市。关于孔庆恒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丽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孔庆恒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丽已履行了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60000元,余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孔庆恒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