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孔庆恒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恒,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文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恒,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文山市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系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职工,现住文山市。关于孔庆恒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丽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孔庆恒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丽已履行了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60000元,余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孔庆恒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