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戴胜明与丁明海,重庆泓威家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明,丁明海,重庆泓威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戴胜明,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丁明海,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泓威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李玉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胜明诉被告丁明海、被告重庆泓威家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胜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3元减半收取3321.5元由原告戴胜明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