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滋遥与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滋遥,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夏滋遥,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曹阳,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滋遥与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滋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滋遥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滋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夏滋遥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