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东、刘玉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刘玉民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山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07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刘玉民,男,1976年8月5日,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2010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刘玉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延雄、被告人张东、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刘玉民共谋实施盗窃。2015年3月9日,二被告人窜至屏山县屏山镇新发信用社附近,将被害人曾某某的车牌号为川QCW8**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又窜至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幼儿园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号为川Q9F5**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曾某某被盗车辆价值5818元,刘某某被盗车辆价值38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东、刘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东、刘玉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玉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刘玉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刘玉民共谋实施盗窃。2015年3月9日,二被告人窜至屏山县屏山镇新发信用社附近,将被害人曾某某的车牌号为川QCW8**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又窜至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幼儿园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号为川Q9F5**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曾某某被盗车辆价值5818元,刘某某被盗车辆价值38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了被盗摩托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程序合法。2.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保险单,证实:川QCW8**、川Q9F5**号二轮摩托车型号、购买价、投保等情况。3.张东、刘玉民被抓获当天衣着情况,证实:案发当日二被告人作案时穿着情况。4.泥溪镇卫生院查获作案车辆情况、川ZBB0**车辆登记信息、川ZBB0**车辆案件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当日作案所骑车辆系被盗车辆,该车的基本情况。5.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二被告人处扣押了相关作案工具及被盗川QCW8**、川Q9F5**号摩托车,从张东、刘玉民处分别扣押人民币1712元、1606元。将被盗川QCW8**、川Q9F5**号二轮摩托车分别发还被害人曾某某、刘某某。其余扣押物品随案移送。6.接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机动车信息登记、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二被告人盗窃当日所骑作案车辆川ZBB0**号二轮摩托车发还失主杨某。7.情况说明,证实: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幼儿园监控视频因调试问题,致使监控系统上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晚2小时。8.被害人陈述(1)曾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9日12时许,我将摩托车停放在新发乡农村信用社门口,然后去信用社斜对面医院办事,办完事出来14时50分左右发现车子被盗。被盗车车牌号为川QCW8**,型号为新大洲牌SDH150-21,车辆识别代号为LALPCKM02E3013840,发动机号码为E3302027。该车是在高场镇一家摩托车行买的,购买价为8500元。(2)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9日15时我将摩托车停放在泥溪镇中心幼儿园车库里,16时30分左右发现车子被盗。被盗车辆是一辆红色豪爵150-2A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川Q9F5**,车架号为LC6PCK3LXE0025742,发动机号XD327479。该车是我在宜宾县观音镇豪爵摩托车店以5600元购买的。9.屏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屏价认鉴[2015]2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宜县价认鉴[2015]16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盗川QCW8**号、川Q9F5**号二轮摩托车分别价值5818元、3834元。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玉民辨认出张东,对作案现场进了指认。对作案后沿途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对新发信用社、泥溪镇卫生院、泥溪镇幼儿园案发时段的监控视频进行了辨认。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张东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东当庭供述自己与刘玉民在乐山时共谋外出盗窃。二人从乐山客运站坐车到泥溪。到了泥溪坐船过河后乘坐摩的到了真溪(现新发乡),在新发乡刘玉民偷了一辆川QCW8**二轮摩托车。之后我们二人骑偷来的车到了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幼儿园内,我偷了一辆川Q9F5**二轮摩托车。之后我们一起骑车回乐山,骑到乐山五通桥进港大道旁边的小路上,下车吸烟时被民警抓获。(2)刘玉民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张东在乐山时共谋外出盗窃。2015年3月9日10时20分,我和张东从乐山客运站坐车到泥溪。到了泥溪坐船过河后乘坐摩的到了真溪(现新发乡),在新发乡张东发现有个摩托车停放在一个花台旁边的公路人行道上。张东在原地等我,我便下车走到摩托车周围,发现摩托车附近有个农商银行。那辆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我在摩托车旁边的花台抽烟站了会,就把随身携带的白色手套拿出来戴上,随后将摩托车盗走。我和张东驾驶摩托车从新发乡骑到屏山镇,从屏山的大桥骑往泥溪。到了泥溪一个十字路口小区。在小区门口张东下车,叫我骑车去看小区里有摩托车没。我在小区里转了几分钟,发现一辆红色的豪爵150摩托车,我便打电话给张东说有摩托车。张东进到小区找到我,我给张东说摩托车停放在前面雨棚里,张东走过去,我骑着摩托车到小区门口等张东,过了两、三分钟,张东骑着那辆摩托车出来了,之后我们一起骑车回乐山,骑到乐山五通桥进港大道旁边的小路上下车吸烟时被民警抓获。偷摩托车之前我和张东约定,偷车卖的钱一人一半。12、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7)夹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2)五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0)洪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东于2007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玉民于2010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13.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民警抓获归案。14.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5.录像视频,证实:二被告人作案的行动轨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刘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刘玉民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前合谋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各有分工,共同完成了盗窃行为,故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大体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均应当对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刘玉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玉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刘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东的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被告人刘玉民的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胡丽娟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