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与益阳市资阳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强,益阳市资阳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胡志强,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委托代理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898405-0。法定代表人薛谷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强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强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志强负担。审 判 长 罗红霞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珍 微信公众号“”